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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保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权利
释义

案例:潘先生,无劳动合同公民,自2011年6月起申请在柳州一家企业工作。2014年11月23日,潘先生被企业无故解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未与潘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潘某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5月21日,潘先生向柳南区法院起诉企业,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责令企业支付加班费,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法官说:在本案中,潘先生提供了他银行账户的转账记录。在记录中,涉案企业有一批工资账户,该账户从2012年7月起继续向潘的账户转账。银行记录的相应时间应为经法院确认的双方劳动关系的持续时间。由于企业无合法理由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应按经济补偿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失业保险金的损失,由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与潘先生的劳动关系期间没有为潘支付失业保险费,因此,企业应赔偿失业保险金的损失
    

案例:拖欠职工薪酬
    

公民陆先生于2014年12月31日终止了与柳州一家机械公司的劳动合同。经双方核算确认,2014年末陆先生的绩效工资共计6.2万余元,企业已支付3.1万余元,剩余3.1万元未支付。随后,公司承诺陆先生在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绩效工资,但该款项尚未支付
    

2015年12月,陆先生向柳南区法院起诉公司,要求法院命令公司支付其3.1万元的绩效工资余额。今年2月,法院裁定该公司应向陆先生支付3.1万元的绩效工资。法官说:在本案中,陆先生声称该公司在2014年拖欠3.1万元的绩效工资,并提交了一份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就拖欠绩效工资达成了协议。因此,法院确认了陆先生申请的事实,并支持陆先生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绩效工资的请求提醒:如何保护工人的权利法官提醒工人应及时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是确定双方工资、工作场所、岗位、合同期限等主要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不得随意变更,工人应了解雇主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按照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宣传、告知的规章制度,对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员工应积极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理解和遵守制定的规章制度
    

此外,注意相关证据的保存。涉及职工权益的案件虽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职工对加班、劳动关系、停职、工资保留期等事实仍负有举证责任,工人应注意保存能够反映其自身工作条件的书面证据,如值班记录、出入卡、工资单、调度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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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9:3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