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区分无效合同与无根据合同 |
释义 |
如何区分合同无效与不成立合同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并完成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因此,判断合同成立必须满足两个重要条件。一个条件是,缔约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例如,如果你想问我是否想要这块手表,如果我说“是”,这确实是要约接受过程的完成,但对主要条款,即价格,没有达成一致。如果没有就主要条款的价格达成协议,也可以认为合同尚未成立。因为如果我们说没有价格,我们不知道这只表是给你还是卖给你?问题不清楚,也不确定合同是否成立。其次,我们必须完成要约接受的过程。一家制造商发电报或打电话给另一家制造商,询问您是否有任何类型的钢材。在法律上,询价通常被称为要约邀请。收到电报的制造商立即按要求交货。事实上,这种行为是一种法律上的要约,即交付货物的要约。收到货物的一方实际上处于允诺人的地位。如果他想承诺,合同就会成立。如果他没有表示他想接受货物,现在双方仍处于要约阶段,尚未完成要约和接受的过程,因此本合同不能被视为成立。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主要条款和要约接受阶段的完成。合同的效力,是指在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标准对当事人的协议进行评估。如果双方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标准,则合同是合法的,法律赋予其效力。因此,本合同生效并具有约束力。当事人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标准的,可以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因此,合同的成立实际上是指当事人的约定,也就是说,它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事实上,合同的效力意味着国家应当以一种有效的标准对其进行评估,这反映了一种国家干预。这一有效标准体现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规定中: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法律内容合法,这是有效标准。使用这一标准进行评估实际上反映了一种国家干预。如果你不符合这个标准,即使你同意,它也不会起作用。那么,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是什么呢?任何合同如未能完成要约的接受程序并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即构成不成立。例如,在刚才给出的例子中,交付货物的一方交付了货物,但接收货物的一方拒绝接受。然后,另一方将向法院起诉收货方违约和违约。他说你给我发了一封电报,询问你想要什么类型的钢。现在我把钢材寄给你了,你不想要,所以你构成了违约。有些人认为,如果接受要约的过程没有完成,合同实际上是无效的。我们的律师认为,这不是一个无效的问题,但由于合同尚未完成要约接受的过程,因此根本没有成立。当合同根本没有成立时,就没有必要用有效的标准来评估合同是否有效。因为这个评估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双方必须达成协议,所以现在协议还没有形成,所以这个评估是没有意义的。评估只能在协议的基础上进行,所以协议是第一阶段必须完成的问题,有效性是第二阶段的问题 如果第一阶段没有通过,就不可能进入第二阶段。因此,这不是无效的问题。无效只能意味着当事人的同意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我们应该区分无效和不成立的一个重要原因。区分无效与未设立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1。合同不成立的,可以通过当事人事后的实际履行促进合同的成立。例如,虽然收货人在货物交付后不接受货物,但他后来发现货物是好的。他打开货物的包装,用了钢材。事实上,他已经实际接受了货物,因此实际收到货物可以促进合同的成立。从当事人的实际收受行为可以解释为他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了承诺。因此,如果合同不成立,可以通过实际履行来促进。但是,对于无效合同,这是无法做到的,因为如果合同内容明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则无法通过实际履行使其生效。即使当事人实际履行了合同,也不能说合同有效。有些人认为无效的合同可以在几年后生效,有些有效期为三年,有些有效期为两年。如果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了合同,则合同有效 这一规定似乎有争议。因为我们说,如果我们允许一个明显非法的合同通过实际履行而生效,这实际上是在鼓励当事人履行非法行为。鼓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实际上就是鼓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这违背了法律、无效合同制度乃至整个目的。但问题是,中国的强制性规定太多,许多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因此,采用这些规定的目的是进一步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然而,我的律师想说的是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这只能从强制性规范本身的分析和区分来考虑,而不能从实际履行的角度来考虑。2.从填补合同漏洞的角度来看。如果合同尚未成立,则可适用合同漏洞填补规则。虽然双方当事人已经完成了接受要约的程序,但缺少主要条款,此时存在合同漏洞。在合同漏洞的情况下,从《合同法》中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专门制定了填补合同漏洞的规则。过去,我们只是宣布合同无效。新合同法要求法官遵循填补合同漏洞的规则,尽可能促进合同的成立,以鼓励交易。这一填补合同漏洞的规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中。根据规则61和62,如果合同中存在漏洞,需要采取三个步骤来解决。第一步是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填补完善合同的漏洞;;第二步,根据第61条,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法官可以根据交易习惯和合同相关规定填补合同漏洞。关键是交易习惯。例如,双方在合同中同意购买黄沙,但没有明确同意购买30辆黄沙汽车。现在关于汽车的含义存在争议。这是什么样的车?一方理解为东风卡车,另一方理解为130小型货车。这份合同有漏洞。如何应对?如果双方不能就汽车的概念达成补充协议,法官可以根据交易习惯解释汽车的含义。例如,可以根据建筑材料贸易行业通常使用什么样的汽车,在该地区购买建筑材料时通常使用什么样的汽车,以及当双方过去长期从事交易时使用什么样的汽车。交易习惯可以直接用来填补合同中的漏洞 当然,在确定交易习惯时,如果有多种交易习惯,我们应该找到最接近双方意愿的一种。因此,合同当事人在过去从事特定交易时所遵循的习惯具有优先于其他习惯的效力。因为它最接近合同双方的协议;第三步是按照《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填写。第六十二条规定,没有履行期限的,一方提出的履行期限加上另一方合理的准备期,为履行合同的期限,或者一方要求的时间加上合理的准备期,这是履行合同的期限。因此,存在合同漏洞的合同不仅仅是成立或不成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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