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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者隐瞒真实情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释义

2007年4月2日,一家公司通过招聘方式招聘了李为公司员工。双方于2007年4月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的月薪为2000元,合同期限为3年。2009年12月,公司得知李彦宏在招聘过程中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毕业学校和文凭,因此公司决定通知李彦宏从2010年1月1日起终止与李彦宏签订的劳动合同。后来,公司在2009年12月只支付了李的一半工资。李拒绝向法院上诉,并要求:同意终止合同,但公司需要在2009年12月向公司全额支付并支付经济赔偿金2009年12月,关于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如何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合同有效,公司应在2009年12月全额支付工资,并支付李的经济补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与李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为李违反了诚信原则,以欺诈手段签订了合同。至于2009年12月的工资,应该全额支付,但公司不需要支付李的经济补偿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是:“公司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李先生已支付了劳动报酬。作为用人单位,李先生应将上个月的工资全额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是毫无根据的,不应支付。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李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谎报真实学历和毕业学历。雇主有错误的理解,表达了错误的意图。李的行为是欺诈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劳动者已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李某确实在公司支付了劳动报酬。根据本条规定,雇主应在2009年12月全额支付李的工资。最后,关于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仅第46条规定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不属于补偿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向李支付经济补偿

本文作者不同意原文作者的观点和理由,也不同意原文不同部分的两种不同观点。本文作者认为,针对本案的情况,不能草率认定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要认定劳动合同的效力,应在结合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本文认为,动产合同不一定无效,但可以有效或部分无效。原因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3) 以法律形式隐瞒违法目的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则必须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才能失效,二者是不可分割和不可或缺的。此外,根据合同法,这是一项普通法,行为人签署的所有合同都应遵守该条款在本案中,劳动者使用欺诈手段隐瞒其真实的毕业学校和文凭,但该行为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这种情况不属于合同无效,但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
    

II.劳动合同法第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 雇主免除其法律责任,排除工人权利;(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根据本条规定,另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违背其真实意图订立的合同不一定无效,合同可以部分无效。因此,原文作者断然判定劳动合同无效,这违背了法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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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