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隐瞒真实情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2007年4月2日,一家公司通过招聘方式招聘了李为公司员工。双方于2007年4月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的月薪为2000元,合同期限为3年。2009年12月,公司得知李彦宏在招聘过程中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毕业学校和文凭,因此公司决定通知李彦宏从2010年1月1日起终止与李彦宏签订的劳动合同。后来,公司在2009年12月只支付了李的一半工资。李拒绝向法院上诉,并要求:同意终止合同,但公司需要在2009年12月向公司全额支付并支付经济赔偿金2009年12月,关于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如何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合同有效,公司应在2009年12月全额支付工资,并支付李的经济补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与李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为李违反了诚信原则,以欺诈手段签订了合同。至于2009年12月的工资,应该全额支付,但公司不需要支付李的经济补偿 本文作者不同意原文作者的观点和理由,也不同意原文不同部分的两种不同观点。本文作者认为,针对本案的情况,不能草率认定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要认定劳动合同的效力,应在结合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本文认为,动产合同不一定无效,但可以有效或部分无效。原因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3) 以法律形式隐瞒违法目的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则必须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才能失效,二者是不可分割和不可或缺的。此外,根据合同法,这是一项普通法,行为人签署的所有合同都应遵守该条款在本案中,劳动者使用欺诈手段隐瞒其真实的毕业学校和文凭,但该行为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这种情况不属于合同无效,但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 II.劳动合同法第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 雇主免除其法律责任,排除工人权利;(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根据本条规定,另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违背其真实意图订立的合同不一定无效,合同可以部分无效。因此,原文作者断然判定劳动合同无效,这违背了法律正义。第三,《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建立劳动者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第七条《劳动合同法》的户籍名称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当前住址、联系方式、就业形式、就业开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从上述法律条款和实施条例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招工后应及时建立员工名册,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由于毕业院校和学历是用人单位招工的重要条件,用人单位在申请就业时应仔细检查员工,即使当时没有检查,根据案例,不能认定劳动者的毕业证书、学历证书是虚假的。直接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明显不符合法律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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