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雇主能否强迫或变相强迫工人加班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沂水一家工厂通过过度定制日常工作量,实现了允许员工变相“自愿加班”的目的,工厂员工最终不忍与工厂打官司 沂水县一家企业承包了玩具组装业务,实行计件工资和任务定额,要求每位员工每天组装50件成品玩具,否则将扣工资。以前,最熟练的工人每天8小时只能组装30件。这样,如果工人想要得到全额工资,他们必须加班超过8小时,平均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一个月后,当员工身心疲惫时,他们别无选择,只能向工厂抗议,要求工厂减少配额,补发加班费,增加单成品工资,以维护员工的身心健康。工厂拒绝加班,理由是员工自愿加班。工人们不得不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上诉。仲裁委员会认为,中国实行工人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企业老板为了自己赚钱,擅自增加劳动定额,使工人无法在8小时内完成任务,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实际上是变相强迫工人加班,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员工的身心健康。仲裁委员会随后裁定,企业应立即停止对员工的侵权行为,科学合理地制定任务限额,最高限额不超过每天30件,并支付上月加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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