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的工程分包合同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
释义 |
工程分包合同的无效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分包合同的无效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合同审判适用法律的解释建设工程争议案件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承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增设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发包人仅在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承包商负责“对于工程分包合同,有下列情况: 一、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 按照规定,建设项目的建设合同无效,但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承包商根据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此处应充分注意的是,仅“根据合同支付工程价款”,而不是“根据合同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工程款不一定是约定的金额,也不存在以工程定额为基础通过评估确定建设项目价值的补偿原则。在这里,司法解释的制定者以“贴现补偿”的方式处理无效合同。根据解释,如果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无效,且该建设项目未能通过竣工验收,但修复后的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则承包商应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III.不支付工程款 根据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IV.发包人对不合格建设工程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按照《解释》的规定,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没收当事人取得的非法所得 ,承包人非法分包或者非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合格的实际建造人以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合同的,建设工程建设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没收当事人取得的违法所得 VI.在施工过程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超过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超出资质等级允许的经营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要求按无效合同处理的,法院不支持 从未成年工作人员的安排可以看出,项目分包合同的无效应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这一点。以上是路霸网小编总结的相关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访问luba.com进行在线法律咨询。这里有一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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