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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度假村已与客户达成协议,度假村将为客户举行的会议提供客房和支持服务。之后,客户要求更改入住时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客户起诉法院终止协议并退还预付款。2006年12月29日,一家服务公司和一家度假村公司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服务公司将于2007年1月16日至19日在度假村举行会议,度假村将提供248间客房和配套服务。服务公司应在1月1日前支付15万元预付款;如果一方违约,应赔偿守约方的所有损失。在同一天,服务公司支付预付款。1月10日,服务公司致函度假村,希望将会面时间改为1月26日至28日。请尽快回复 在诉讼中,度假村表示在收到服务公司的信函后,已通过传真通知服务公司,最好按照原计划进行。该服务公司否认了度假村的说法,称在寄出信函后,双方进行了电话咨询,希望改变入住时间,但度假村不同意。度假村也不承认服务公司的声明。它认为,服务公司在服务公司的信函中以协商的口吻联系了度假村,并没有明确表示它不能留下来。服务公司起诉并要求法院终止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度假村提前返还15万元 被告度假村公司辩称双方的合作协议已经终止。由于服务公司违约,未同意返还15万元。顺义法院要求法院驳回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反诉,要求服务公司支付5.7万元以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不足 经审理,顺义法院认为,尽管服务公司与度假村协商变更入住日期,度假村不同意。因此,双方未就变更原合同达成协议,双方仍应按照原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服务公司放弃在演出期间在度假区逗留的权利,这并不免除其支付合同对价的义务,并应支付度假区合同中约定的价格。然而,由于该服务公司实际上并未在度假区内逗留,因此度假区的成本降低了。根据盈亏相抵的原则,从服务公司应付的价格中扣除服务公司未入住度假村的减少成本。具体扣除金额由法院根据区域内酒店服务业的成本构成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根据《合同法》第109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度假村公司的索赔 法官说: 中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从其规定。《合同法》第78条规定,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内容,则推定合同内容未发生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在服务公司与度假村公司签署的服务生效后,双方就变更合同日期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因此,原合同未发生变更,双方应按照原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服务公司放弃在履行期内入住度假村的权利,这并不免除其支付合同对价的义务。所谓的盈亏相抵原则是指当守约方因与损失相同的原因获得利益时,其可要求的赔偿金额应从损失中扣除。因此,服务公司不在度假村住宿的减少成本应从服务公司应付的价格中扣除。由于服务公司预付的15万元不足以支付度假村的服务费,法院不会支持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度假村的过度请求。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已经终止,服务公司下达终止合同的命令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法院决定驳回原告的服务公司和反诉原告的度假村公司的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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