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形势变化与业务风险之间的区别 |
释义 |
形势变化与业务风险之间的差异(1)主观方面:是否可以预见。业务风险的发生是可以预见的。然而,在权衡利弊之后,双方愿意承担风险,或希望不存在风险,或愿意以此为代价从事商业活动并允许结果发生(2)客观方面:是否严重损害情势变更请求人的利益。虽然某种风险也会对一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如果不严重损害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或妨碍合同的正常履行,则属于商业风险的范畴。相反,如果某一风险超过某一范围,则可能演变为环境变化。如何确定变化程度,实际上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其临界点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用一定的价值来表达。一般而言,可参考以下标准:① 变化程度是否超过灵活操作人员的预期范围;② 风险损失与可能利润之间是否存在严重失衡;③ 变更是否导致一方盈利,另一方严重亏损(3)原因不同。环境的变化通常是由不可预测的经济因素引起的,主要是由重大变化引起的。它不取决于价值规律,而是取决于不可预测和复杂的社会因素。它引起的风险是异常风险。商业风险取决于商人是否遵循商品交换的价值规律,是否了解市场情况,这取决于供求关系。掌握消费者心理等(4)不同的过错责任。情况变化的发生不可归责,由此引起的内部保险由双方共同承担。商业风险的发生一般与各方投资决策不当、考虑不周、经营管理水平低下有关。此类风险应由过错方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另一方没有义务与其分担风险 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和意思自治精神的体现离不开有效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否则,它将挑战私法自治原则。但是,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致使一方当事人难以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此时,如果遭受重大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没有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可能会极不平衡,这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宗旨。事实上,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旨在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贯彻民法的公平原则,兼顾诚实信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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