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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重大误解如何行使撤销权
释义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下列民事行为: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II)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什么是“重大误解”。《人民通讯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如果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另一方以及标的物的种类、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理解使行为的后果与其本身的意思相反并造成重大损失,则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一般认为,由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关系中某些事实因素的主观理解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可分为双边误解和单边误解。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意图标的物不一致或对同一合同要素的理解相同,后者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要素的错误理解。重大误解通常基于相互误解的原则,但单方面误解除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素是:
    

1。它必须是表意文字由于误解而表达的意图。误解必须是合同双方的误解。由于第三人的错误而引起的误解在合同法中不是一种误解。如果由于第三方的错误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则可将其视为明显的不公平。必须表达意图的人没有主观意图。误解一定很严重。所谓意义,是指如果普通人处于表意文字的地位,如果不是因为错误,他们不会做出这样的意义表达。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主要的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销售作为礼物或将礼物作为销售
    

(2)对当事人的具体身份的错误理解,如基于信用的委托合同和对履约能力有特殊要求的合同(承包和处理合同),如果对当事人身份存在误解,则可视为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以假充真(4)对标的物质量的错误理解(5)对标的物的价值或报酬的误解。另外,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或者合同目的的,不应将其视为重大误解
    

由于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容易与由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混淆。根据民通的意见,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是一方故意将虚假情况告知另一方,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诱使另一方作出虚假陈述而订立的合同。重大的误解和欺诈都包含着对表意文字的错误理解问题。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一方陷入错误理解的误解是由于其自身的过错(非故意),而不是欺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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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4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