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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如何处理
释义

《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如果一方需要续签合同,应根据《劳动法》第17条再次协商。
    

案例:
    

徐某于1994年6月8日与一家五金工具厂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工厂收取了徐某1000元的入境风险抵押。1999年6月8日合同到期后,徐明确表示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要求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返还1000元风险抵押。由于人员不足,工厂推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要求到6月底才能退还1000元。徐不得不等到6月底,要求工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返还1000元风险抵押。然而,该工厂表示,合同终止的日期已经过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已经形成。建议徐先生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不退还收取的1000元风险抵押贷款
    

因此,徐先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上诉,要求工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退还风险抵押1000元。仲裁机构接到案件后,经核实徐荣的申诉属实,调解无效,裁定工厂自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为徐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返还了许的1000无风险抵押贷款
    

分析:
    

在劳动合同终止纠纷中,企业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那么企业违规的方面是什么呢首先,工具厂故意拖延劳动合同的终止,这不能被视为在合同期满后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双方未按照法律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承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并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中,在徐先生明确表示不续签合同后,工具厂故意拖延不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双方劳动关系持续一段时间的原因是,工厂表示在6月底之前不会退还1000元定金,这不是自愿的,员工徐先生也不承认。至少可以说,即使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企业也无权要求徐按照先前的劳动合同履行义务。因此,工具厂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由,不为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是违法的,理由站不住脚的
    

其次,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是违法的。《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当事人一方需要续签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对方明确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立即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任何以欺骗、胁迫手段拖延或要求对方续约的行为均属违法,所签订的合同也无效。在本案中,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明确表示不愿意续签合同,并要求办理终止合同手续。第三,工具厂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是违法的,终止劳动关系时不退还是错误的。《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1994年8月16日,原劳动部LBF[1994]256号文件也明确指出,目前,一些企业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员工收取金钱和实物作为“入境保证金”或“风险保证金”。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有关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必须制止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部关于劳动法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定金(财产)或抵押(财产)。在这起案件中,工具厂不仅非法收取了徐某1000元的入境抵押贷款,还强迫徐某续签劳动合同,不予退还。侵犯员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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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6: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