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类型 |
释义 |
中国可撤销或可修改合同的类型。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受害方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合同,是指债权人的撤销权,即被欺诈、胁迫的一方和被严重误解的一方,《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下列民事行为: <行为人对该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 (II)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该行为开始之日起即无效。”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修改或撤销下列合同: (I)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二)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然而,被欺骗、胁迫或利用的一方的行为是否无效或可撤销?民法通则规定其为无效民事行为,而合同法规定其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但损害国家利益的除外。债权人,即受害方,有权选择可以继续有效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而使其无效,这进一步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善意相对人在对方当事人认可前行使撤销权形成的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善意相对人有权在合同认可前解除合同。第一百九十二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II)未能履行支持捐赠人的义务;(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法律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单方面行使撤销权,追溯消灭民事法律行为,并在该民事法律行为未发生时恢复当事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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