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法权益 |
释义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订立合同时公平;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险,违背对方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两大法系的可撤销合同制度是完整而详细的 纵观《合同法》关于撤销权行使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前行使撤销权。未经授权的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前行使撤销权。因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或通过欺诈、胁迫或利用另一方的危险,受害方可行使撤销另一方违背其真实意图订立的合同的权利。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低价转让或者处分其财产的,受害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合同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撤销权是指对已成立的合同,由于合同权利缺乏某些有效要件,享有撤销权的人所享有的表达其单方面意思的撤销权。与绝对无效合同相比,可撤销合同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然有效,因此合同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的无效应追溯至合同成立之日,且不得从一开始生效。合同解除权是一项不同于债权人合同解除权的民事制度 法益是刑法中的一个术语,指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III.撤销权的解除 中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应当解除: 1有撤销权的一方未行使撤销权自知道或应知道取消原因之日起1年内取消。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在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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