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能否规定员工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离职的补偿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违反服务期限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外,雇主不得同意雇员承担违约赔偿金。雇主和雇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雇员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延迟一天的累计补偿将根据员工的一天工资计算。实质上是一种违约金。本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案例: 张于2012年10月16日加入摩尔公司。双方于2012年10月16日至2015年10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21条规定,张某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如果他没有提前通知,他将按照张的日工资赔偿公司。2013年4月3日,张和其他四个人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要求终止与北京德木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然后没有上班。北京德木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独立注册的企业法人。Mo mouer company运营着北京德莫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张等人错误地认为与北京德莫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Moore有限公司承认收到该电子邮件,并承认张某单方面终止了劳动合同 moer公司向石景山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 1。为策划运营部集体跳槽向moer所有员工道歉。赔偿9000元未提前30天申请辞职 2013年10月8日,石景山区仲裁委员会作出石景山区仲裁字(2013)第1290号裁决,裁定“莫莫公司仲裁请求被驳回”。后来,莫莫公司对裁决不服,因此,它向法院提起诉讼 Mo mour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张于2012年10月16日加入Mo mour公司担任运营专家。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张某于2013年4月2日突然宣布辞职,随后没有在公司上班。他的辞职及其部门员工唐、赵、刘均为恶意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激怒了公司全体员工。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21条,张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终止合同。如果他提前30天没有这样做,并且落后一天,他将按照张的日工资标准(按日计算)向摩尔公司进行补偿。基于上述原因,摩尔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对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景山区仲裁委员会)裁定不支持Moore不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的张的辞职补偿请求表示不满,经证实,张某与其所在部门的员工共同跳槽是一种恶意行为;2.张未提前30天提交辞职申请,需向摩尔公司支付8000元罚款 张在一审法院回复,张同意仲裁裁决,并要求法院驳回摩尔公司的所有不当索赔,诉讼费用由摩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摩尔公司与张某之间劳动合同第21条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和第26条的规定,该规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张没有提前30天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但他的请求毫无根据,法院也不支持,因为Mo mour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张的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Mo mour公司要求确认张某与其所在部门的员工共同跳槽是一种恶意行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审判的范围,法院也没有对此进行处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摩尔环保电器(北京)有限公司的判决。 摩尔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变更张某未提前30天申请辞职应向莫默公司缴纳8000元罚款的判决。上诉理由是张某在2013年4月2日突然宣布辞职后将不再在公司工作,根据双方以与第21条相同的方式签订的劳动合同,他应就未提前30天提交辞职补偿金向摩尔公司赔偿8000元。 张回复同意一审判决,并要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外,雇主不得同意雇员承担违约金。在本案中,尽管Morel公司和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张未提前30天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该协议违反了上述法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此moer公司与Zhang之间的劳动合同中的上述协议无效。根据协议,moer公司要求张某支付相应的8000元罚款,因为他没有提前30天离开。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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