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而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工人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这项规定表明,工人有权终止劳动合同。根据第25条的规定,违约金的支付仅限于违反竞业限制和服务期限的情况。因此,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一般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劳动合同直接限制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如果不赋予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将导致劳动合同变相成为劳动合同,不仅会损害劳动者的基本人权,而且与现代社会的司法公平正义理念背道而驰,使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处于更加不平等的地位 应该指出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其在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之外签订一些限制劳动者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条款,这些规定实际上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非法限制和剥夺了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是无效的规定 尽管劳动者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他们应提前30天通知雇主,以便雇主选择新工人,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避免给雇主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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