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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雇员工时是否需要出示劳动合同终止证明
释义

问:吴是平邑一家制药公司的员工。2010年5月,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后,吴一直在该公司担任司机。2010年10月15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突然打电话给吴某,要求他不要上班。后来,吴一再要求公司去上班。该公司表示,它违反了规章制度,不同意吴去上班,并且没有向吴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无奈之下,吴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等待期间的生活费和经济补偿费,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移交手续答: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完成工作交接时支付。第八十九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书面解除或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被保险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权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由于制药公司未及时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吴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再就业优惠政策,未能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一直在家等工作。公司应承担责任。仲裁委员会随后裁定,制药公司应支付吴先生每月637元的生活费和910元的经济补偿金,为吴先生签发劳动合同终止证书,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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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4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