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合同明显不公平,它是否可以被视为无效 |
释义 |
2012年1月20日,原告梁睿、廖*国与被告石*方、黄*邦、宁*江签订了林木买卖合同。同意原告购买被告种植的杉木*林,面积906.75亩,购销金额245000元。2013年6月,原告在森林采伐接近尾声时,由于实际木材产量与预期木材产量相差甚远,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了初步测算,确认杉木*森林的实际面积仅为670亩,比合同面积少约236亩。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处理相关事宜。因此,原告起诉法院,理由是合同订立时明显不公平,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裁定将原、被告签订的森林购销合同约定的购销总额减至181万元;三被告应共同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黄*邦、石*南和宁*龙辩称,梁瑞是林业公司的总经理,廖*国是该公司的科长,两名原告都是林业专业人士。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另一方缺乏经验的问题。双方以完全合同的形式进行交易树木,交易不按每亩单价进行。双方都面临着巨大的商业风险,应自行承担风险。《林木购销合同》约定的林木面积约为906.75亩,未明确定义为906.75亩。当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合同时,他们允许在区域内出现错误,因此他们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索赔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委托河池**林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确定杉木*林地的面积。经鉴定,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杉木林地总面积为603亩,与合同中的906.75亩相差303.75亩 [异议] 第一处理意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森林购销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与被告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承包的位于南丹县六寨镇拉宝村赤屯拉甘坡的杉木*林,占地面积约906.75亩”,本合同约定的面积未明确界定为906.75亩。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允许在该区域出现错误。应当理解,原告实际购买了被告承包种植的整个冷杉林。合同中的收购金额是按整个杉木林计算的,而不是按每亩单价乘以面积计算的,如果合同约定的面积有误,则应自行承担盈亏。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由原告承担。 第二意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森林购销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与被告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承包种植的位于南丹县六寨镇拉宝村赤屯拉干坡的杉木林,面积约906.75亩”。根据合同签订时双方的真实意图,根据合同中使用的词语,本条款应理解为“乙方购买拉干坡,甲方种植面积约为906.75亩杉木*森林”。经鉴定,杉木*林的实际面积与原始合同下购买的森林面积相比有303.75亩的误差,这与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不符 [评估]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理由如下: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森林购销合同为有效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重大误解或者订立时明显不公平而订立合同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如果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规格和数量有错误的理解,从而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重大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在本合同第一条中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承包种植的位于南丹县六寨镇拉宝村赤屯拉干坡的杉木林,面积约906.75亩”。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则应根据合同中使用的句子、合同交易习惯的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含义。根据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本条款应理解为“乙方购买拉干坡,甲方种植面积约为906.75亩冷杉林”。经鉴定,杉木*林的实际面积与原始合同中购买的森林面积存在303.75亩的误差,这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原告仅根据236.75亩的误差,要求将森林购销合同及补充合同的购销总额由245000元变更为1810000元,并得到法律的支持。案件受理费10200元,鉴定费12000元,由原告梁瑞、廖*国共同承担。被告石芳、黄邦、宁江共承担人民币11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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