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延期条款有效吗 |
释义 |
2009年3月,小陈加入上海一家冰箱制造有限公司担任质检员,并于2009年3月至2011年2月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劳动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对继续履行本合同无异议,本合同自动延期,原约定的期限继续有效。” 2011年2月,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时,小陈要求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将自动续签,因此无需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小陈认为,合同期满后,总不能保证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所以他还是要求公司与他签订合同,公司不同意他的要求 小陈对公司的做法表示不满,即,合同期满后,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与自己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我们能否同意“自动延期”劳动合同到期后 公司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延期,小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意识到了这一条款。因此,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自动续签,即基本上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的条款履行,因此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据小陈介绍,《劳动合同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无论是首次签订还是合同期满续签,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没有规定,通过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自动延期条款,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因此要求公司在听证后与其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雇主自雇佣之日起就与工人建立了劳动关系 如果建立了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与小陈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公司最终与小陈重新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 法律意见 1。《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延长劳动合同的情形 关于延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境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工伤;(4) 怀孕、分娩或哺乳期间的女工;(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自法定退休年龄起未满5年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所列情形均为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合法延长”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和雇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延期”,这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任何情况。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延期”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合同期限”、“无固定合同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在这种情况下,雇主表示,签订这种自动延长的劳动合同的实质是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观点正确吗 我们认为,这种带有“自动延期”条款的劳动合同不属于上述三种劳动合同中的任何一种。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不再发生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三年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权选择不续签或延期,并终止履行劳动合同,这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和特点不符。此外,如果“自动延期”条款生效,则在连续签署第二份合同后应签署无限期合同的规定将成为一纸空文,这显然违反了立法的初衷 因此,我们认为“自动延期”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使劳动合同的期限超过了三种法定类型。根据劳动合同类型合法、超额类型不具有合法性、此类“约定延期”条款在实践中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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