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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性员工怀孕期间,雇主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释义

余小姐是一家公司的出纳。2009年6月10日,她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希望于2009年7月9日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收到辞职申请后,公司没有做出决定。余小姐随后作了一份非常详细的工作报告,并于7月9日离开公司。7月12日,余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立即赶回公司,要求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她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女性员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更不用说,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以来,公司没有做出任何回应。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自己的意愿,劳动合同并未实际解除。公司应恢复工作,直至哺乳期结束。该公司认为她的说法有些道理,但也认为宇集团只关心自己的利益,不适合出于情感和理性。那么,余小姐的劳动关系是否应该恢复
    

本案的争议焦点很简单,即第三名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终止吗?首先,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只要履行了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该期限届满将产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其次,《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确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劳动者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的非过错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这些员工不能因为经济裁员而被解雇。该法第45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但是,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非过失终止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解雇外,劳动合同的终止还包括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辞职等,第39条中,由于雇员的过失,雇主单方面终止合同,上述第42条的规定不包括这三类情况,因此,如果雇员通过与雇主协商终止合同,雇员单方面辞职,或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发包人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渎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因特定原因无效的;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即使劳动者怀孕、分娩、哺乳,双方的劳动合同仍可以依法终止。在本案中,余女士因个人原因从公司辞职,但公司没有主动处理她的劳动关系。因此,即使她在合同期内发现自己怀孕,在余女士申请辞职后30天内,劳动合同可以自然终止,公司可以拒绝余女士的复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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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2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