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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产权出资;上述出资为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利。需要对货币以外的出资价值进行评估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合伙人也可以通过劳务出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约定分别提供资金、实物和技术的合伙经营和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服务,但不提供资金和实物的公民,但同意参与收益分配的,应视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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