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企业能否依法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
释义 |
国有企业能否依法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是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雇主可根据第36、39、40条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1条和第42条 如果工人严重违反法律和纪律,雇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终止合同,则无需赔偿。其中,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劳动者自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达成协议,或者按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应根据其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半年以下一年支付一年,半年以下半年支付半年。其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另行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附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第(2)款规定的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该工人不能胜任该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该工作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可以裁减人员,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计划: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3)(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的其他重大变化,在裁减人员时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应优先保留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则家庭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并且有老年人或未成年人需要支持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境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怀疑职业病患者处于诊断期或者医学观察期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4)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的 (5)(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有企业依法解聘职工,为保障职工权益的其他情形,您可以从luba.com找到律师,帮助您提供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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