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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高管和合伙人的权利是什么
释义

(1)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为合伙目的而执行。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由全体合伙人确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享有平等权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指定的代表执行
    

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如果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管理合伙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的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运营和财务状况。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入属于合伙企业,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合伙企业承担。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第二,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二)合伙事务决定
    

合伙事务的执行以合伙事务决定为基础,关系到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因此,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一些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合伙人对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事项作出决议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式处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采用一名合伙人、一名合伙人和全体合伙人过半数的表决方式。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更改合伙企业的名称
    

2。变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场所的位置
    

3。处置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处置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资料来源:考试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指定合伙人以外的人员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合伙企业指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合伙企业指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出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或所有合伙人的决定增加或减少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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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