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工人被迫单方面向雇主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时,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
释义 |
案例:李于2002年11月加入一家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2004年10月以来,该公司开始拖欠员工工资。直到2005年1月,该公司拖欠李四个月的工资。因单位欠薪,李于2005年1月10日辞职,并于同年2月提交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4个月工资,1个月的通知等待费和公司因被迫辞职而支付的4个月的经济补偿 在实践中,雇主经常拖欠雇员的工资。针对这种情况,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冼*燕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 工人被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法律后果: 首先,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劳动者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和补偿金。第二,如果劳动合同的终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可能是违法行为,如果给雇主造成损失,雇员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工人提前30天通知雇主终止劳动合同,工人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是如何合法的,承包商应书面通知业主,否则,承包商应承担法律后果。但是,在符合《劳动法》第32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雇员可以向雇主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建议,但“建议”应如何执行以及是否应以书面形式执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也因为法律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提出”的方式和理由不同,最终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由于李先生离开时没有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他无法明确说明辞职的原因是雇主拖欠工资。因此,在劳动仲裁中,劳动仲裁委员会辩称,申诉人无法证明其辞职的确切时间和原因是被迫辞职,在本案中,李要求雇主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被驳回,如果雇主辩称,因为李没有提交辞职通知,他的辞职是自动辞职,这是违法行为,给雇主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由于“辞职建议”的非法形式,李很可能承担违约风险 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合理,没有任何评论。这里主要讲的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重点是证据。如果证据充分有力,,胜诉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强 因此,当工人被迫单方面向雇主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律师认为辞职通知应尽可能以书面形式发送给雇主,辞职通知中应注明辞职原因。为了更好地保存证据,辞职通知应由雇主签字。如果雇主拒绝签字,可通过特快专递发送。如果可能,也可以与雇主进行工作交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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