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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事法院受理的其他海事纠纷
释义

200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海事法院受理下列海事纠纷:。在海上或与海相连的水域或港口(包括捕鱼作业)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引起的赔偿和纠纷案件;2.港口经营纠纷案件
    


    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4.海洋开发利用纠纷,包括大陆架开发利用(如海上油气开发)、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5.从事海上、海域运输和渔业生产的船舶共有人之间的经营、收入、分配和财产分割纠纷;6.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纠纷;7.海事欺诈纠纷案件;8.海事行政案件;9海事行政赔偿案件;10申请确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11申请确定海上或者海域无主财产的案件;12海事事故死亡宣告申请书;13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包括海事请求人为保证海事请求的实现而在诉讼前申请扣押船舶、船上货物、船舶材料及零部件、船舶燃油的案件,以及在诉讼前申请冻结,查封财产的案件;;14因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或者请求担保金额过大造成损害赔偿纠纷的;15海事强制令案件;16海事证据保全案件;17因错误申请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损害赔偿纠纷;18海事支付令案件;19海事公告案件;20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案件;21海事索赔登记和赔偿案件;22与海事赔偿登记有关的诉讼案件;23船舶优先权通知案件;24海事法院依法受理的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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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