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运人对台风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吗 |
释义 |
最近,随着台风的过去,关于台风造成的损失有很多争议。对于承运人而言,可能会因为货物损坏而面临收货人的索赔。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台风损坏,承运人声称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这被认为是可以豁免的。这项索赔成立吗? I.案件简介: **该公司与大连的一家粮油公司签订了一份玉米购销合同,购买了几吨散装玉米**该公司的“华春99”运载货物,在大连港大连湾码头装船,公司承运“华春99号”的保险公司投保“< P/> < P> < /P> < P> < P > >“华春99号”在A <浙江> A/A >中途时受风浪影响,船左舷和右舷舱口有波浪,1舱和2舱舱口周围的防水油布木塞脱落,防水油布断裂 最后,“华春99”号停靠在揭阳市玉湖港,由揭阳**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与该船共同理货。发现1舱和2舱部分玉米不同程度潮湿,1舱部分包装也潮湿 **天信保险调整有限公司对“华春99”事故给被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了保险调整玉米运输过程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做出调整报告。评估报告中发现,“华春99”号船建造于1977年6月1日。根据船舶照片,该船密封性差,舱口盖有裂纹,甲板上有明显的腐蚀孔 **该公司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提出海事保全申请,要求扣押**公司的“华春99”,得到了法院的批准。本案涉及的争议 1。无论货物损失的原因是不可抗力还是承运人的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适用于合同法的水路货物运单。根据《合同法》第311条,“承运人应当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失以及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承运人认为台风应为不可抗力,因为: 1)气象部门未能准确预测台风对浙江海域的影响,“华春99”无法预见台风将给浙江海域带来9级和10级强风。该船已采用防水油布和木塞加固货舱,应考虑已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台风发生时,“华春99”无法组织人力加强和保护货舱。风力减弱至6-8级后,船长立即派船员再次采取加固措施,然后继续航行 2)根据大连海事局出具的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确定“华春99”号船适合载货。检查记录中没有“船舶密封不良,舱盖有裂纹,甲板有明显腐蚀孔”的记录。评估报告中的照片是在船舶遭遇台风后拍摄的,不能真实反映船舶航行时的情况,船舶安全检查记录是船舶航行时适航、适装货物的直接证据。假设舱口盖上有间隙,它将很容易通过舱口盖上的间隙进入座舱。大浪能进入货舱 原告认为“华春99”轮罩有较大缝隙,甲板长期腐蚀,有明显孔洞,并非一夜之间出现。“华春99”未能采取适当措施保管货物以避免损失 法院认为,承运人对货物的不当占有以及船舶对货物的不适是基于船舶抵达港口后第四天拍摄的航海日志、天气预报和船舶照片。这些证据表明,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华春99”号货舱用防水油布和木塞加固,但货物损坏的事实表明,上述防护措施不足以抵御9级大风;上述照片还显示,该船密封性差,舱盖有裂缝,甲板上有明显的腐蚀孔,这使得**公司采取的加固措施失效后,海水通过裂缝和孔进入船舱,使货舱内的玉米潮湿发霉 ,一审法院认为,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公司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而且“华春99”号船有一些不适。承运人应对损坏负责。台风不可抗力 在本案中,被告船舶“华春99”实际上提前预见到6-8级台风,但并未引起高度重视和注意,也未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8月22日中午12时,该船23日凌晨2时通过浙江中部海域时,发生7-9级台风,船长发现油布木塞脱落,油布破损时,派水手巡视并加固了1舱和2舱舱口 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船舶密封性差,舱口盖上有裂缝,甲板上有明显的腐蚀孔。因此,在台风发生时,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海水会通过舱口缝隙和甲板孔进入机舱并浸透谷物。上述情况表明,被告声称的台风的出现不是不可预见的,而是可预测的。被告对台风关注不够,未采取预防和处理措施。因此,被告的损失结果并非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而是由于疏忽或轻信造成的 因此,根据证据和事实,如被告航海日志中显示的船舶密封不良、舱盖裂缝和甲板上明显的腐蚀孔,根据原告提供的天气预报和照片,法院认定本案台风不是不可抗力,货物损坏的原因是被告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船舶不适合载货,被告有过错,不能免除 3。承运人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应对措施 船舶安全检查通知是否能够证明船舶适航和货物合适 法院认为,船舶安全检查通知是相关港口当局在检查船舶航行安全性能后签发的文件,但对于该船舶是否适合载货尚无定论,因此**公司没有足够的理由根据《船舶安全检查通知》声称该船舶适合载货。丢失物品的价值和评估报告的证明力 **公司对评估公司的资格提出异议,认为评估报告中确定物品丢失的依据不科学,物品丢失不准确 法院认为评估可以根据以下原因确定报告: 1。根据评估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评估公司具有事故发生后对保险标的进行调查、检查、评估损失和调整的资格。对于损失的数量和金额的确定,调整公司根据理货公司和船长共同确认的理货记录,结合现场调查和市场调查问卷进行确定 3。本评估报告为原件,由评估公司按照法定程序编制;4、 **公司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或指出任何不合理之处。本案所涉货物损失的调整方法已在调整报告中进行了分析,没有证据证明调整方法不合理 III.海商法规定的台风和承运人豁免 尽管本案采用了合同法,《海商法》第51条第3款规定,“自然灾害、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危险或事故”可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本条来源于《海牙规则》的豁免。在《古德斯比亚的嘉莉》一书中,它认为《海牙规则》下“海上风险”的适用范围比“自然灾害”更广,并且不要求必须达到“自然灾害”的“不可预见”程度。) 换句话说,如果台风构成不可抗力,无论是根据《合同法》还是《海商法》,承运人都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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