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程序简介 |
释义 |
(1991年6月18日修订) 仲裁条款的补充条款 “尽管本条款包含相反的规定,但如果各方索赔的金额不超过(插入金额,其中不包括利息、仲裁费和律师费(如有)),争议应按照纽约海事仲裁员协会现行仲裁规则中规定的纽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简短仲裁程序”解决,并附上一份副本。” 简短仲裁程序规则第1条 各方索赔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美元。该金额不包括索赔金额的利息、仲裁费和律师费(如有) 第2条 双方应努力商定一名仲裁员,但如果在收到仲裁请求后15天内无法就此达成协议,他们应根据具有管辖权的租船合同、合同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成立仲裁庭,并根据本规则进行仲裁。双方指定的仲裁员应在接受任命后10天内协商并选择第三名仲裁员。如果他们不能这样做,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员可以要求协会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如果被告在收到申诉人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后15天内未能及时指定仲裁员,申诉人指定的仲裁员将在接受任命后15天内成为审理案件的独任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将制定一份时间表,以便各方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提交其请求的书面陈述及其所依据的文件,可以召开听证会,以便一方可以口头补充其书面陈述和/或回答另一方的论点。无需听取任何证人的证词,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和安排,否则不会保留审判的书面记录。在特殊情况下,完全由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决定是否在仲裁程序证据收集阶段结束后15天内,向每一方一次性延长不超过10天,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各自索赔的书面摘要。之后,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将宣布仲裁程序结束 第7条 参与仲裁的每名仲裁员的报酬不得超过1000美元,并应由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决定由争议的一方支付,或由各方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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