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海事仲裁规则 |
释义 |
(1983年9月15日修订) 第一节仲裁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1条当事人协议 一旦当事人同意由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进行仲裁或根据其规则进行仲裁,他们应被视为已将本规则作为其仲裁协议的一部分。除非事先另有规定,否则本规则及其在仲裁开始时获得的任何修订应适用,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的各方同意,海事仲裁员协会和/或其代理人可公布随后作出的裁决,第二节仲裁庭 第二节仲裁庭的名称 双方指定的任何仲裁庭根据本规则解决争议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3条仲裁员名册协会应建立合格海事仲裁员名册,双方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式任命仲裁员的地点第4条仲裁庭的办公地点仲裁庭的办公地点取决于仲裁员的人数。其办公地点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担任独任仲裁员时,其工作地点或住所应由其选择(2)当有两名仲裁员时,任何仲裁员的住所或工作地点应由其同意(3)当有三名仲裁员时,仲裁庭其他两名仲裁员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的住所或工作地点 第三节仲裁的开始(程序)第五条仲裁程序应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开始 根据协会规则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任何一方,或包含一般仲裁条款的合同任何一方,但双方同意通过规定或其他方式根据协会规则进行仲裁,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另一方请求仲裁来启动仲裁程序 申请仲裁的一方应通知另一方其仲裁意图(要求)。通知应包括一份书面声明,说明争议性质、争议金额(如有)以及索赔方式 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相反的明确规定,则双方可在听证会结束前根据第29条 第6条仲裁地点的确定 随意修改或增加其请求,或者,除非双方认为它更可行,并同意在别处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应为纽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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