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国有关国际条约,结合中国海事审判实际,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汇编如下: I海事侵权纠纷 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包括波浪损害和其他间接碰撞损害责任纠纷。船舶触碰海洋、通航水域、港口及其陆上设施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任纠纷,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助航设备、钻井平台和其他设施造成损害的责任纠纷。对安装在空中或铺设在海床或可航行水域上的设施或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的争议。船舶排放、泄漏和倾倒石油、污水或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污染或其他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因船舶航行或作业造成渔业和水产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体损坏的责任纠纷案件 6。在航道、海上或通航水域的临时或永久设施和装置中,因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和废物,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损失以及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船舶航行、经营、经营等活动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 8。关于非法扣留或扣留船舶、船上货物和船舶材料、燃油和备件的责任纠纷案件 9。船舶关键部件和船舶工程专用物品缺陷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10。其他海上侵权纠纷 II。海事合同纠纷件 11。船舶销售合同纠纷。船舶工程合同争议案件 13。分包施工、委托施工、关键部件及船舶专用物品定制、销售等合同纠纷案件 14。船舶工程运营合同纠纷(包括附属、合伙、承包等) 15。船舶检验合同纠纷。船舶工程场地租船合同纠纷 17。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包括联营、合伙、承包等)和航空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 18。与特定船舶运营相关的材料、燃料和备件供应合同纠纷。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0。船舶引航合同纠纷。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 22。船舶租赁合同纠纷(包括定期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 23。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船员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船员登船、上船服务和离船遣返的报酬支付和人身伤害赔偿纠纷 25。海上和通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包括国际多式联运、陆运和水运等货物运输合同与海运部门的纠纷 26。海上和通航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海上和通航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海上和通航水域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29。海上和通航水域理货合同纠纷。海上和通航水域拖航合同纠纷。渡轮运输合同纠纷。港口货物的储存和保管以及仓储合同的争议。港口货物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34。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 35。海运集装箱仓储、储存和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36。海运集装箱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合同纠纷。海运集装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港口或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港口或码头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40。海上保险和保护与赔偿合同纠纷。与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及其营业收入、货物及其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方的责任等的保险合同和保护与赔偿合同纠纷。以船舶工程设备设施、预期收入和对第三方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 43。与港口生产和运营的设备和设施、预期收入以及作为保险标的对第三方的责任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 44。与用于海洋渔业、海洋开发和利用、海洋工程建设和其他活动的设备和设施以及作为保险标的物的预期收入和对第三方的责任有关的保险合同纠纷。以通航水域工程建设中使用的设备、设施、预期收入和对第三方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6。港口和航运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47。港口和航运设备设施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 48。贷款合同案件关于通过船舶、海运集装箱、港口和航运设备和设施建立担保的纠纷,但当事人仅就贷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除外 49。关于购买、建造和运营特定船舶的贷款合同的争议 50。海上运输、船舶销售、船舶工程、港口生产经营等债权实现的担保、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 51。中介机构,委托合同与上述第11项至第50项规定的合同或行为相关的争议案件 52。其他海事合同纠纷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部分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的实际情况,对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汇编而成。我希望汇编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海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法律知识,请访问法律网络进行专业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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