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雇主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人力资源部应明确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责任的“补偿”问题 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通过法律或协商方式解除。这两种解除方式的相应情况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在这里,我们将不再多谈。第47条也明确规定了这种解除方式所产生的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但是,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经常会遇到公司认为终止的原因是合法的,并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员工认为这是违法的,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公司。公司认为,合法性的基础可能是员工违反纪律或玩忽职守。员工提出仲裁请求时,可以要求撤销复工决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要求经济补偿而不返回公司 ,根据《违约经济补偿办法》和《劳动合同终止办法》,员工可以在仲裁请求中要求经济补偿,同时要求额外的经济补偿。人力资源部知道额外经济补偿为经济补偿的50%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员工的要求不再是“经济补偿和额外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非法的,那么此时,公司将不再面临150%和200%的经济补偿(“补偿”),让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一点。我们希望人力资源部在处理劳动合同终止问题时,能够慎重考虑并听取劳动法律师的建议。此外,如果公司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还将产生200%的经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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