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程序 |
释义 |
[案例] 吴于2003年6月受雇于一家私营企业,担任办公室秘书。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由于吴先生懒惰,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态度不认真,无法完成工作任务。他多次受到上级的批评和警告,但吴敬琏仍然我行我素,不后悔。2004年2月,吴的企业调整了吴的职位,并安排吴担任仓库管理员。吴在仓库管理员岗位上的工作态度仍然没有改变。由于粗心大意,他负责的仓库账目混乱,货物进进出出。此外,吴总对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一直耿耿于怀,经常在工作时间离岗,导致仓库货物无法正常进出。在吴的企业未能对他进行教育后,该企业于2004年5月以吴不称职为由决定终止与吴的劳动合同,并通知吴在同一天办理辞职手续。接到通知后,吴在人事部办理了辞职手续。后来,吴认为该企业违反了法定程序,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提前30天通知自己,致使他无法及时找到新工作,失去了生计来源。由于上述原因,吴先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其所在单位支付相当于其六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吴的企业是否有权终止与吴的劳动合同,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违法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 工人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吴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作风懒散,经常迟到早退,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多次受到上级的批评和警告,但吴仍然我行我素,不后悔。企业调整吴的职位后,吴仍然没有改变工作态度,也没有改变工作态度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天通知员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做出决定之日通知吴某办理辞职手续o终止劳动合同,这显然违反了法律程序 一些人认为,吴在收到“退市”通知后已经办理了辞职手续通知,可视为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这种说法牵强。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即使劳动者基于各种考虑,对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各种异议,他认为不可能留在原来的用人单位,或者担心用人单位会尴尬地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他们通常会办理辞职手续。在这种情况下,从表面上看,双方似乎达成了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但实际上,工人的做法是出于无奈和环境的强迫,这并不是他意图的真实表达。因此,本案不能视为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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