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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海损损失额的确定
释义

一,。中国《海商法》第198条第1款规定的船舶损失金额:“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数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用,减去以旧换新的合理扣除额计算。船舶未经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折旧计算,但不得超过预计修理费用。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被修理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的数额,应当以船舶完工为基础计算。完好的估计价值,应当扣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害的估计修理费用和损害后船舶价值的差额计算。“
    

可以看出,船舶损失的金额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情况,即:a.船舶在发生平均事故后得到修理;B.船舶在发生平均事故后没有得到修理;C.船舶因发生平均事故而遭受全部损失。
    

(1)修船。修船可分为永久修船和临时修船。
    

除修船费用外,修船期间发生的船员伙食费、材料费、修船锚或锚链费、码头费、泊位费和停泊费也应计入总损失。
    

(2)船舶未经修理。有时,具有共同海损的船舶因各种原因未经修理。如果船舶未经修理,船舶损失金额通常为损坏造成的船舶合理折旧和损坏的估计修理费用中的较小者。
    

(3)船舶全损。船舶全损的,以船舶在共同海损前的估计完好价值减去属于单独海损的估计修理费用后的金额为船舶损失金额。如果有碎片,还必须扣除碎片价值,剩余部分应视为共同海损通用电气公司
    

2.货物损失金额
    

属于共同海损损失的货物损失金额,也称为货物损失。《中国海商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货物损失的,共同海损牺牲货物的金额,应根据货物在装运时的价值加上保险费和运费,减去因牺牲而未支付的运费计算。如果货物损坏并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之前出售,则应根据货物在装运时的价值加上保险费和运费与货物销售净收益之间的差额进行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共同海损货物损失金额的确定可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货物丢失,共同海损金额应根据货物在装运时的价值加上保险费和运费计算,减去因牺牲货物而不需要支付的运费。    

3。运费损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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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