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标准是否有上限 |
释义 |
《经济补偿标准法》规定了上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应根据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工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不足六个月,应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所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最高支付年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一名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由直辖市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是否有雇员经济补偿的上限 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二)不属于经济补偿基数的范围 (1)丧葬抚恤、生活困难补助等社会保险福利费用,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如工作服、解毒剂、冷饮等 如果工人工作不足12个月,平均工资按实际月数计算。这里的“工资”不仅包括基本工资,还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收入。具体规定如下: (1)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则应向雇员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2)如果工人的实际月薪高于雇主公布的上一年该地区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则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一个月工资标准)应为该地区上一年员工平均月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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