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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达海”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租金、燃油差价、包机运费、租金和燃油
释义

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10月9日受理该案,并于同一天向双方发出仲裁通知
    

申请人选择朱杰先生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择刘健先生为仲裁员。由于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席根据《仲裁规则》第26条指定孙*龙先生为本案首席仲裁员。上述三名仲裁员于1999年12月6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同日,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发出了成立仲裁庭的通知
    仲裁庭于1999年1月18日在北京审理了此案,双方均派出代理人出席了审理。在法庭上,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和质证,并回答了仲裁庭的问题。听证会结束后,双方提交了补充意见和材料
    

本案的审理现已结束。仲裁庭应根据双方在听证会上的口头陈述以及双方提交的书面意见和材料作出本裁决。
    

I.案件和争议
    

1999年3月4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了《船舶定期租船合同》,同意被申请人租用申请人租用的“安达海”号船舶。船舶定期租船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租期、租金和租金支付:
    

“1.船东提供租船合同,租船人租船。租期从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的0:00开始,至1999年5月底结束。
    

“2.从船舶交付时间到重新交付时间(北京时间),租船人应按3100美元/天的费率支付租金。如果少于一天,应按比例支付。租船人应在交货后24小时内提前15天支付租金,然后租船人应每半月支付一次租金。”
    

第5条:交货和重新交付:
    

" 1. 在双方签署合同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船舶应被视为在零交货…
    

“5.返回船舶的燃油数量应经双方指定人员检查并签字。归还时船上储存的燃油量为首次交付时船上储存的燃油量的正负10%,差额应根据中国燃料公布的油价计算……”
    

第8条:租船合同和航速:
    

“2。如果承租人因下列原因无法使用船舶运营,承租人有权在实际影响的时间停止支付租金:
    

“1)船舶未按要求携带有效的船舶证书或货物运输所需的其他船舶文件……”
    

申请人提交,在船舶租赁给被申请人后,申请人将“安达海”,被申请人拖欠定期租船租金、归还船舶时的燃油差额、航次租船合同产生的运费、租金和燃油补贴,并要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1。定期租船租金为33842.17元;
    

2。还船时燃油差价为27720元;
    

3。航次租船合同产生的运费844210元(确定申请人应承担的与运费有关的合理费用可从未付运费中扣除);
    

4。运费和燃油补贴252791元(在第三次请求中确定,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运费相关费用可相应从补贴中扣除)双方主要争议如下:
    

(I)关于33842.17元租金的争议。租金问题
    

申请人声称,1999年4月9日,被申请人要求归还该船“鉴于目前的市场和我方的经营状况,为避免给贵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我方决定退船,特此通知贵方。我们希望贵方能考虑到贵公司和我公司的利益,理解我们的困难,作出决定,并在今天给我们答复。如果您现在不接受我们的要求,后果将是巨大的。很难预测我们公司可能无法继续经营,因此您的利益很难得到保证。考虑到被申请人的情况,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表示撤回“安达海”"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为便于计算,双方同意于1999年4月6日04时45分归还该船,并声明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本定期租船合同自1999年3月5日00:00至1999年4月6日04:45生效。双方同意在32.2天内归还该船。被申请人应支付租金826509.60元(3100美元/天)×32.2天×8.28元/美元),而被申请人在1999年3月10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仅支付租金792667.43元(其中775980元,2015.39美元,折合人民币16687.43元)。被告自3月31日起未支付租金。因此,对于《船舶定期租船合同》,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租金33842.17元(826509.60元-792667.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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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