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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释义

“由于《保险法》的适用涉及复杂而具体的问题,以及对该法的理解和理解不一致,地方法院对保险合同纠纷的判决标准不够统一。如果不尽快解决,将极大地影响判决标准和司法权威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民事法院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负责人表示,鉴于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代理人代表投保人签字导致合同效力问题,司法解释规定,投保人或其代理人未亲自签署保险合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表投保人签署或盖章的,保险合同对投保人无效。但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代表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的认可。
    

保险理赔是引起保险纠纷的最有可能的原因之一,理赔难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保险法》规定了“30天”的核准理赔期限,但这一期限的起点并不明确。为了避免保险人延迟付款,司法解释明确规定,“30天”的核实期从保险人首次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和相关证明或材料之日开始。    

披露仅限于申请人对内容的了解。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询问和通知原则,并将申请人通知的范围限定为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负责人说,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只有保险人询问,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仅限于保险人查询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人原则上不得使用一般查询条款。    

同一标的的投保人可以投保
    

关于不同投保人是否可以就同一保险标的单独投保的问题,司法解释是明确的。在财产保险中,不同的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要求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人寿保险中,如果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投保人要求保险人在扣除相应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法中一项独特的制度。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直接决定了被保险人是否可以要求赔偿保险费。”第二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在实践中,物业使用者、出租人和承运人等非物业所有人有转移风险的需要,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虽然有些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他们拒绝支付赔偿,理由是被保险人不是财产的所有人,没有保险利益,因此,《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不同的投保人可以对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并承认使用人、承租人、,承运人和其他财产主体在保险标的中也具有保险利益,以防止保险人滥用保险利益原则,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当然,没有人可以通过保险合同获得超过损失的赔偿,因此被保险人可以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赔偿。
    

网络豁免的解释应为普通人所理解。
    

保险条款通常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提供。文章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理解。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强了保险人的及时和明确解释义务。
    

根据《司法解释》第9条,保险人提供的资格以及合同文本中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免赔额、免赔额比率、比例赔偿或付款等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必须提示并清楚解释这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法院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规定了保险人履行即时义务的方式和标准。《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可以以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的形式提示,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并使投保人知道保险人免责条款的存在。同时,司法解释也提高了保险人解释的明确程度。第11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的解释必须为普通人所理解。

在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设计的网上保险程序没有主动显示标准条款,或者虽然显示了标准条款,但标准条款没有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进行特殊标记,因此,不能认为他们履行了及时和明确解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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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8: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