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因违反内部规章制度而解雇员工是否合法 |
释义 |
案件再现: 48岁的老冯于2007年6月来到一家玻璃公司工作,成为该公司的一名员工,并获得了一份有效期至2009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月的一天早上,在与同事发生争执后,冯明首先殴打了这位同事,然后双方扭打在一起。经过劝说,冯明没有采取任何激烈行动,积极配合公司撰写书面报告,并向同事和公司承认了自己的过错 但玻璃公司认为冯明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他在没有征求工会意见或其他员工民主讨论程序的情况下,决定在同一天终止与冯明的合同,但老冯没有接受公司2008年2月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冯明向玻璃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会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玻璃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冯明的主张。然而,玻璃公司拒绝接受该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并驳回冯明的所有请求 法院判决: 解雇需要工会同意 在接受该案后,法院认为,冯明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过失,也不会使劳动合同难以维持。玻璃公司未经批评教育,解除了与冯明的劳动合同,剥夺了冯明的劳动权利,没有给冯明合理的纠正机会。这种行为显然是不恰当的。此外,根据《劳动法》合同和《工会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就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征求工会的意见。玻璃公司未征求工会意见或某些民主协商程序,单方面终止了与冯明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玻璃公司解雇冯明属于不当解雇,玻璃公司终止冯明劳动合同的决定应依法撤销 案例分析 内部规定不属于法律 根据《劳动法》第25条:“如果工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雇主的规章制度,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规章制度是由雇主单方面制定的,“严重违反“是模糊的,因此,这部法律很容易被用人单位滥用 为此,专家们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有关部门应全面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制定程序时,应纳入集体协商或工会讨论的民主程序,并向工人进行宣传。因此,在内容或制定程序上存在缺陷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其次,“严重违反”的定义应充分调查工人的过错程度,并检查工人的行为是否导致难以维持劳动合同,为限制雇主过于简单快捷地终止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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