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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因违反竞业限制而起诉的保密费能否替代竞业限制赔偿
释义

企业因违反竞业限制而被起诉的保密费是否可以取代竞业限制赔偿
    

保密费和竞业限制经济赔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雇主向工人支付的保密费不能代替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保密费合法吗?保密费能否取代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它只规定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律义务,但是它没有规定雇主必须为工人支付保密费以履行保密义务,即保密费是不合法的,雇主不必为工人支付履行保密协议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同意在协议中支付孙先生的保密费,该保密费只能被视为雇主给予工人的福利,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禁止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约定的义务。竞业禁止实际上限制了雇员的就业权,影响了雇员的生存权。因此,竞业禁止只能通过协议建立,并且必须在协议中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并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后按月支付,保密费和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雇主向工人支付的保密费不能取代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关系。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性强、并为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点、权利人的保密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保密措施的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当用人单位掌握商业秘密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且劳动者也知悉时,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继续履行。即使未与雇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雇员也应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这是雇员对雇主的忠诚义务
    

但是,如果雇主没有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相关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可能不被视为商业秘密,员工无需承担保密义务,因此可能无法达到员工承担竞业限制的相关条件。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将不会得到与雇主生产或经营的相同产品或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任何其他雇主,或自行创业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或从事类似业务
    

III.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署的协议“竞业禁止的保密费和经济补偿金应以孙先生的工资按月支付”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孙先生辞职后不能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因此,孙先生没有违反合同,也不应支付违约金
    [相关案例]基本案例
    

2008年2月6日,孙先生与上海一家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了合同。孙先生担任该公司的销售经理,每月合同期限为13600元,为期三年。同时,双方分别签署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孙先生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和之后,必须保守科技部的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和其他商业秘密;孙先生离开科技部后两年内,不得自行或为他人从事与科技部竞争的业务;科技部从孙先生任职期间的月薪中增加1360元,作为保密费和竞业禁止报酬;如果孙先生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孙先生应向科技公司支付7万元的罚款。合同签订后,科技*部除每月支付孙先生的工资外,还将支付1360元的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赔偿金。2008年5月,孙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技术*部为孙先生办理了辞职手续。同月,孙先生在上海一家信息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在得知此事后,科技部认为孙先生违反了双方签署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孙先生支付7万元的竞业禁止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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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8:2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