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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融资租赁协议的通用条款
释义

(1) 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条款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尽管出租人对租赁设备拥有合法所有权,但租赁设备实际上是由承租人直接占用和使用的,出租人对其没有实际控制权。鉴于这种情况,出租人通常要求在租约中约定,出租人对因租赁设备本身或设备的安装、储存和使用而对第三方造成的侵权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应负责出租人遭受的所有责任赔偿和追索。本条款旨在排除出租人因租赁设备和设备整体使用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但是,根据大多数国家的《侵权法》或《产品质量法》,当对第三方的侵权是由于租赁设备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时,设备的制造商和卖方实际上不承担任何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这种法律责任不能通过特别协议排除。因此,在承担本条责任的情况下,承租人仍有权收回设备制造商和卖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承担的侵权责任(II)违约条款违约事件,本条约定违约责任和责任方式。针对承租人的融资租赁违约事件通常包括:(1)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2) 因承租人不当使用或维护设备而造成租赁设备的损坏或损失;(3) 承租人违反租赁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4) 担保人未履行信用担保责任的;(5) 承租人自行终止或强制终止与租赁设备有关的企业和业务,并接管、处置或没收其相关资产和设备;(6) 承租人违反其他债务关系,可能导致无法履行租赁协议项下的租金债务,etc
    

融资租赁协议中对承租人违约的补救措施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和延迟支付的利息负担;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赔偿金或违约金;出租人也有权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协议,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设备;双方约定或相关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在融资租赁协议中,出租人通常不存在与出租人义务的优先性和不连续性相关的违约事件;但是,如果未能交付租赁设备或发生类似违约,承租人可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实际获得救济(III)转让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关系中的供应协议项下的权利,出租人已通过供应协议将租赁设备交付给供应商的义务实际转移;当供方迟延交付、未能交付或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时,承租方无追索权的合同依据,追索权由出租方根据供货协议享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融资租赁协议通常规定了供应协议下出租人权利转让的条款。本条款一般规定:(1)当租赁设备的交付违反供应协议或其他需要行使供应协议项下权利的情况时,出租人应将其在供应协议项下的索赔权和其他权利转让给承租人或第三方;(2) 应承租人或第三方的要求,出租人将出具实现上述权利转让所需的所有文件,并提供所有应有的协助;(3) 除故意和重大过失外,出租人对租赁设备的交付违约和任何质量缺陷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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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4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