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
释义 |
根据GATT1994的规定,货物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 (1)关税和相关费用。根据第1条第2款,最惠国待遇原则应适用于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所有关税和费用,除关税外,这些费用包括:① 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可变关税或出口税;② 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服务费、领事发票税、质量检验费等(2)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和国际支付转移征收的费用。例如,政府对进出口国际收支征收的一些税费(3)上述税费的征收方法。例如,在征收关税时,有必要评估进口货物的价值,所采用的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应在所有具有相同待遇标准的成员国之间平等实施。(4)所有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进出口有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的。一旦规定了这一要求,它必须是所有成员平等的要求。(5)征收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如销售税、地方政府征收的相关费用等,影响进口货物在进口国国内销售、采购、供应、运输和分销的法规和要求。例如,对进口产品质量证书的要求,对进口产品的移动或运输或储存或零售渠道的要求,以及对产品特殊包装和使用的限制,GATT1994货物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所有成员同意提供最惠国待遇,在开展贸易和加强成员间经济交流与合作时坚持非歧视原则,在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所有问题上,不要给予一个成员比另一个成员更多的优惠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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