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多长是合理的 |
释义 |
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长短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试用期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固定期限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试用期与以前规定相比的具体变化如下: 1.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个月的,方可约定试用期。然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旧法律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原劳动合同期限少于三个月,也可以约定试用期 2.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少于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两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也就是说,按照原来的规定,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最多六个月的试用期,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2)根据《劳动合同法》先前的相关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首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工人。用人单位只能对工作岗位未发生一次变动的同一劳动者进行试用,即按照原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多次对同一劳动者适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换言之,即使工人的职位或工作类型发生变化,雇主也不得同意试用期,或离职后重新上岗 (三)并非所有劳动合同都能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下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旧法律没有相关的禁止性条款 2.并非所有劳动合同都规定试用期 确定试用期是不合理的。如果无法解决,您应该找一位专业律师帮助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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