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释义 |
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指船舶所有人,发生重大海损事故的,救助方或者其他事故责任人依法申请将海事请求权人的请求限制在一定数额以内。这是海商法上一项独特的赔偿制度 主体条件 主体 传统上,只有船东才有权要求赔偿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东责任限制制度”。然而,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船舶管理模式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的人承担航运风险并对船舶负责,而不仅仅限于船东。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和过失负责,主要是指船长,船员和其他雇员 4.对海事索赔负责的责任保险人 条件 责任主体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享有责任限制。如果证明造成索赔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故意或不计后果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要求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与完善 (一)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中国规定的赔偿责任主体包括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和责任保险人。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海事责任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如无船承运人、港口站经营人等。它们面临着与上述责任主体类似的巨大海洋风险,它们的存在和发展也是海洋资源开发和航运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平等待遇原则和兼顾利益的原则,这些主体也应受到特别保护 (二)索赔 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范围内,索赔分为有限责任索赔和非有限责任索赔。1976年公约规定了六项限制赔偿责任的要求,但中国在移植公约的过程中没有充分引用这六项要求的规定,但排除了其中的四项和五项。遗憾的是,中国没有对这两项除外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当救助作业以第4项或第5项规定的形式进行,并对被救助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时,无疑存在着救助方能否限制其赔偿责任的问题。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应将这两项索赔明确界定为非限制性责任索赔 我们应遵守并履行相关规定。如果您的情况更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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