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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程序
释义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程序
    

I。员工在接受疾病、伤害和职工医疗后,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提出申请,由企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并在企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批准后,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每月10日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初步审查,如果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齐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随机选择相关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患病和受伤员工进行鉴定。单位应派专人组织员工按劳动监察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现场进行考核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劳动能力考核确认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鉴定诊断证明,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复制或复印的病历(或病历摘要),与状态测试文件和其他数据相关的检查报告
    

(2)工伤鉴定
    

提交工伤鉴定结论,工伤证书,工伤职工选择的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复印或复印的病历和检查报告
    

(3)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提供市卫生局批准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承担职业病诊断,以及员工工伤鉴定表、医疗记录、检查报告等资料
    

工伤、职业病、疾病和非工伤员工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业主应负责报告。用人单位未报告工伤鉴定的,个人也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报告精神科劳动鉴定,并提供精神科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回龙观市医科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北京市安定医院,安康市医院。对于那些在回龙观医院、北京医科大学和安康市医院的第六医院看病的人,除了提供诊断证书外,他们还需要提供病历或病历摘要。区(县)精神病医院住院职工除提供住院病历和详细治疗记录外,还应提供上述专科医院之一的诊断证明。监护人应在《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如果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否则视为未提交申请。申请人补正数据的时间不计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
    

II。现场鉴定
    

如果医疗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的医疗检查,医疗专家组会进行现场鉴定,询问生病和受伤员工的情况,并进行必要的临床检查,形成鉴定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检查结果,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如果员工自该日期起90天内未在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劳动能力评估,则进一步体检和检查结果更正的时间不计入劳动能力评估的工作时限
    

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医学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评估涉及多个医疗卫生专业,且情况复杂,评估期可延长30天
    

四、将劳动能力评估结论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者备案部门的,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七日内通知劳动者,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后,如伤情发展变化,按上述程序申请复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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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8: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