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能力评价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前言 推荐本标准的所有内容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损伤、功能障碍和残疾”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和其他国家 本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制定的。本标准取代GB/t16180-1996《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鉴定》 本标准引用和协调的国家文件、医疗技术标准及相关残疾评定标准包括:残疾人标准、,革命性的伤残军人评估标准等 为了使劳动能力评估适应中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确保遭受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人能够获得医疗和经济补偿,对工伤、职业病劳动者的残疾程度进行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多年工伤鉴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GB/t16180-1996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符合我国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原标准更名为《员工劳动能力鉴定中工伤和职业病致残水平》,并对以下技术原则进行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第4.1.3条中关于医疗依赖的分级判断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和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关于的规定一般规定中的识别被取消 --残疾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损伤,并取消了单列耳廓缺损 --从智力迟钝到智力障碍的变化,增加记忆商(MQ)的判断指数 --取消锐利手和非锐利手的表达 --增加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确定 --增加大血量的定义血管 --增加了疤痕诊断的定义 --增加了贫血的诊断标准和分类 --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断和分级 --修订了6.5.4中中毒性肾病和肾功能不全的标准 --辅助治疗的表达设备,如义肢的安装,被取消 --修改了人格改变的判断基准指数 --系统性疤痕的最低下限从≤ 30%至<5%,但≥ 1% --附录a中由判断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达的内容被调整 --由判断基准补充的a.3人格障碍和人格改变的表达被取消,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精神,增加了“工伤和职业病相关精神障碍鉴定”的表述 --残疾项目从470项调整为572项 ,将“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国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停工和保留工资期满后……”,为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便于判断和实施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附录C为信息性附录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人民政府卫生部共同提出中华民国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与中毒控制研究所起草 参加本标准的单位本标准起草: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会诊,北京红十字会朝阳医院,北京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肺结核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北京儿科研究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p>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寿、李*伟、田*恩、张*林、游*涛、陆*荣、朱安、杨*先、安*超、白*奇、陈*亮、刘雷、吕*段、龚*秋、江*智、李*涛、李*石、梁*松、沈*尧、隋*鹏、孙*邦、颜*诚、杨*军、于波、赵*元、左锋、,张敏,陈*蔡,任*田,赵*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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