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一国两制”下中国大陆与香港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
释义 |
内容摘要:仲裁是解决内地与香港经贸争端的主要手段。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前,两地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是按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这是一种很好的司法协助形式。但香港回归后,以"纽约公约"为核心的原有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机制,在理论上遇到了继续运作的障碍。长期以来,内地与香港对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被“冻结”。1999年6月21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香港与内地正式签署的《仲裁裁决相互执行安排》,构建了“一国两制”两地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新机制。为今后澳门和台湾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立法实践。关键词:《纽约公约》、《香港仲裁条例》、《公约》、《裁决地》、《改革开放后的非国内奖励标准》,中国大陆与香港之间的经济交流越来越频繁。随着两地经济合作的不断加强,经贸纠纷也日益增多。诉讼和仲裁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有效手段。由于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很难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许多当事人已经从诉讼转为仲裁,使仲裁成为解决内地与香港之间经贸争端的主要手段。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中国仲裁法和香港香港仲裁条例是同一主权国家不同管辖区各自的仲裁法。然而,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大陆则奉行大陆法系及其相应制度。两地在立法、法律渊源、仲裁员、仲裁协议、仲裁机构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区域间法律冲突。解决此类冲突的方法只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统一的实体法解决,另一种是通过法律冲突解决。前者是最简单的方法,但并非一朝一夕便可达到,亦与“一国两制”的精神背道而驰。因此,后一种方法是唯一可行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作为区域间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通过立法加以规定。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1、 1997年7月1日前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决定加入《纽约公约》,并于次年1月22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书。《公约》自1987年4月22日起对中国正式生效。在加入时,中国作出了两项保留:第一,互惠保留,即中国仅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公约》;第二,商业保留,即中国仅将《纽约公约》适用于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国法律,这些纠纷被视为合同性和非合同性商业纠纷。英国于1975年9月24日加入《纽约公约》,并于1977扩大了421公约在香港的适用。根据1980年5月5日英国向联合国提交的宣言,英国将“仅将《纽约公约》适用于承认和执行在其他缔约国领土上作出的仲裁裁决”。宣言还明确表示,“互惠保留”是代表香港等公约的延伸领土作出的。在英国于1977将纽约公约延长至香港之后不久,香港加入了《公约》的执行第四部分,并参照公约;目前适用的《香港仲裁条例》第1996条将香港高等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裁决分为公约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裁决”是指根据仲裁协议在一个国家或地区(除香港)作出的裁决;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外国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在香港以外地区或国家作出的裁决。该裁决必须是在1924年7月28日之后作出的,且该裁决必须根据适用于《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的仲裁协议作出,且要求执行该裁决的一方所在国与英国有对等协议。根据《香港仲裁条例》,当事人可以以三种方式申请香港裁决:一是以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为基础,在高等法院进行普通法诉讼,并要求法院以违约的方式承认和执行裁决;第二,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2H条的裁决执行程序,即胜诉方提供证明书、证明对方下落的材料和证据,以及有效的仲裁协议裁决等材料;向最高法院提起执行该裁决的诉讼,经最高法院批准后作出执行判决;第三,根据《纽约公约》的裁决程序申请强制执行。香港< a>法院实施内地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 < >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书,将裁决条款列为判决的条款,并以与香港法院</P>的判决相同的方式实施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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