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兼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瑞士
释义

资料来源:作者:国际商事仲裁以双方之间的合同自由为基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性质和地位直接关系到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进行。本文拟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进行新的探讨,以进一步澄清人们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1、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出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同意提交双方之间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全部或部分争议的协议,无论是合同的还是非合同的,提交仲裁(以下简称仲裁协议)。中国学术界普遍认为,书面仲裁协议有三种类型,即仲裁条款、提交仲裁协议和其他表明提交仲裁的文件。因此,在我国商事仲裁理论中,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一般归因于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在这方面,学者们普遍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类型可以多种多样。它们都显示了双方自愿将与合同法律关系有关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愿。他们都为合同法律关系工作。只有在这个意义上,仲裁协议才从属于主合同。”对于争议发生后双方另行签订的仲裁协议以及争议发生前后双方提交仲裁的其他书面文件,这两类仲裁协议因与主合同分离,在形式和内容上完全独立于主合同,因此,各国法律确认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即争议当事人订立的主合同无效或无效,仲裁庭仍可以根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并最终作出裁决。然而,在国际商务交往中,为了使国际商务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当事人往往在国际商务合同中订立争议解决条款。那么,对于这种以仲裁条款形式存在的仲裁协议,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当含有仲裁条款的国际商事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效时,作为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是否仍然有效?换句话说,双方能否根据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仲裁庭能否据此获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这个问题是“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提交人不同意这一点。笔者认为,我国商事仲裁理论的研究思路过于狭窄,结论自然过于肤浅。笔者认为,要真正全面、深入地理解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必须跳出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的狭窄领域,本文从整个民事诉讼法乃至整个程序正义理论(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理论)的角度来考察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笔者认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从根本上说与仲裁协议的具体形式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取决于仲裁协议的特殊本质。第二,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性质的分析与再认识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20:5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