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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香港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释义 < <香港> <仲裁>由仲裁条例(第341章)规定。该条例为规管本地和国际仲裁协议确立了两个独立的制度,即本地仲裁协议受该条例规管,而国际仲裁协议受《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一至第七章规管。《仲裁条例》包括以下六个部分:
    

1923年《仲裁条款议定书》
    

1927年《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日内瓦公约》
    

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
    

仲裁员
     < P >《国际贸易仲裁示范法》1990年4月。1987,在香港改革委员会的建议下,香港通过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以吸引更多的国际仲裁,使香港《仲裁法》更为国际各方所接受。有趣的是,该条例第六部分合并了1985项《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草案》、1985份《贸易法委员会报告》和《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关于采用《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1987份报告。高等法院在解释《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条款》
     < P>时,可以参考上述文件,因为《仲裁条例》没有对仲裁程序作出详细规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制定了自己的地方和国际仲裁规则。该中心于1993年4月1日生效的新香港仲裁规则源自于1988仲裁协会仲裁规则。该中心还出版了《香港仲裁规则仲裁指南》和1992年8月1日颁布的促进香港仲裁使用的简明仲裁规则。最近,该中心采用了1993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仲裁规则》来规范证券纠纷仲裁,并采用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来规范国际仲裁,地方仲裁规则和国际仲裁规则对香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都不具有约束力。他们可以自由选择上述规则或其他程序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法院规则》或《特许仲裁员协会规则》
    

仲裁条例是根据英国1950年和1975年的仲裁法以及1982年和1989年的一些重要修正案制定的,目的是在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之间寻求更大的平衡审判监督。1982年的修正案缩小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废除了“州案件”程序和高等法院以从案卷表面判断事实或法律为理由拒绝或撤销判决的权利。1989年,该条例取代了仲裁员向高等法院提交的决定,即在双方一致同意或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享有有限的上诉权,由于采用了稍作修改的《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除关于外国仲裁裁决执行的第八章外),仲裁条例得到了进一步修订。新增的第2B条规定,经双方书面同意,仲裁员也可以担任调解人,这加强了香港的仲裁立法。此外,还增加了第2L和2M部分以允许香港与国际仲裁制度的交替,从而在香港仲裁立法与《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 /P> >第2L条中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允许“地方”仲裁方选择适用《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相反,第2m条规定,除非合同当事人在起草仲裁条款或引起争议时决定放弃法律,否则他们将受《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约束。因此,双方可以选择采用更易受司法干预的当地仲裁制度,也可以选择自主性更强、法院干预更少的国际仲裁制度(见**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诉。中国**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在仲裁的早期阶段,区分香港或国际仲裁的重要性(CON.B ListNo.101993,法官KaPLAM)<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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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1: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