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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法院认定
释义

与仲裁庭相比,法院有更大的机会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管辖权/管辖权原则,仲裁庭仅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异议有权作出裁定,而法院可在仲裁程序之前、期间和之后首先行使裁定权,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就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率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对争议行使管辖权。根据有关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法院应接受当事人根据其所在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的诉讼,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只有当另一方根据事先与原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法院的管辖权辩护时,法院才有权决定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从而决定是否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在这方面,《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就本条所述诉讼事项达成协议时,缔约国一方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命令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除非上述协议被认定无效,无效或法院无法执行“
    

其次,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抗辩,请求作出裁决的法院撤销已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请求特定国家的法院不承认和执行已作出的仲裁裁决。被请求国法院可以依法进行司法审查。如果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是根据无效的仲裁协议作出的,法院仍可撤销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仲裁程序开始后,法院是否有权确定双方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这实际上是管辖权原则/管辖权与法院介入仲裁之间的关系。如上所述,管辖权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已得到普遍承认。因此,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仲裁庭有权作出裁决。但是,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这一决定并不具有最终效力。一般情况下,法院享有终审权,即当事人对仲裁庭关于仲裁协议效力和仲裁管辖权的决定不服的,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裁决,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和干预。然而,各国在法院监督和干预的具体阶段的做法并不一致。在一些国家,这方面没有限制。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裁决后,如果当事人不满意,可以请求法院在仲裁程序中作出裁决,即:,在仲裁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随时干预仲裁庭的裁决。联合王国采取了这一办法。然而,一些国家认为,应尽可能削弱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干预,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应在最终仲裁裁决作出后进行。因此,法院只能在作出仲裁裁决后审查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根据《比利时司法法典》第1697条的规定,仲裁庭的裁决不得提交司法当局进行辩护,除非主要问题也在同一程序中作出裁决。因此,即使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初步决定,如果当事人不同意,也不得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只有在就实质性问题作出仲裁裁决之后才能提交法院裁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起草期间,起草人之间还就法院何时应干预仲裁庭作出的管辖权决定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日本《示范法》最终采取了折衷办法。根据其第16条,仲裁庭可就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有效性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决;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终局裁决中或作为初审事项决定管辖权抗辩。如果仲裁庭决定其作为初步问题拥有管辖权,任何一方均可在收到决定通知后30天内请求主管法院就该问题作出决定,且该决定不可上诉;如果仲裁庭仅在作出最终裁决时才决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则法院只能在裁决后进行监督。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尽管在具体做法上仍存在分歧,但国际商事仲裁界普遍同意,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拥有第一发言权,但法院拥有最终和决定性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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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9 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