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劳动合同也不受保护,辞职员工得到20万元的补偿 |
释义 |
邢先生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多年,但在被解雇时,他没有因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经济补偿。因此,邢先生向法院起诉该公司。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尽管邢先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与公司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向邢先生支付了25000美元的经济补偿金。邢先生自1997年10月起在**伟泰视频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此后,**伟泰视频公司分为两家公司,其中一家是VTEL产品公司。伟泰视频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是美国VTEL产品公司于1999年11月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邢先生在**公司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离职前,邢先生是大中华区的销售总监,负责**公司在中国的产品销售,并于2004年6月15日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了销售合同,**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以VTEL products(中国)总经理的身份书面通知邢先生:“由于业务运营原因,VTEL products无法与您续签员工合同,您将不再担任中国销售经理职务。本决定立即生效。”同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作为VTEL产品公司的代表和VTEL产品公司的见证人,向邢先生提供了事先准备好的关于VTEL products company的保密协议和贸易机密信息保险的协议,要求邢先生签署该协议,邢先生签署该协议。该协议包含“我知道我在VTEL产品方面的工作已于2004年6月15日终止……”。邢贤生于2004年6月15日离开**公司,**公司未向邢先生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此,邢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邢先生的劳动关系在美国VTEL产品公司,他的工资、保险和福利由美国VTEL产品公司支付**公司和美国VTEL产品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实体。**公司与邢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邢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负责**公司的产品销售。在任职期间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邢先生在**公司支付的劳务是**公司业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公司的规章制度对邢先生具有约束力,表明双方存在管理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签署的通知邢先生辞职的致歉信表明解雇是**公司的行为。因此,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公司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根据邢先生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据此,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伟泰视频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向邢先生一次性支付经济赔偿金25021美元35美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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