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密措施和转学后 |
释义 |
案例介绍 金先生是一家公司技术部门的员工。他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是开发部门的工程师。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曾与金先生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其中规定金先生在工作期间应遵守公司制定的保密规定。如果他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6个月提出,公司将在此期间采取解密措施 最近,公司发现金先生与业务竞争对手有过接触,因此提醒金先生遵守保密协议的相关规定。金先生对公司的声明表示不满,并表示如果他不能被信任,他可以辞职。不久,金先生正式要求公司辞职,理由是公司的工作环境发生了变化,他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在收到金先生的辞职报告后,公司立即通知金先生将其工作移交给后勤和总务部。金先生认为,公司的工作调动是一种改变合同的行为。由于未与本人协商,故无法建立换岗通知;此外,该公司将自己调到了一个不擅长物流的部门,这涉嫌报复,因此拒绝了该公司的工作调动通知。在多次通知金先生到新岗位报到后,公司强行封存了金先生原岗位的工作材料和办公空间。看到公司不允许他正常工作,金先生向公司请假回家。在辞职报告提交30天后,金先生通知公司为他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无视靳先生的要求,靳先生不得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立即办理退出手续,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双方发生争议 双方原因: 金先生认为,他申请辞职是因为公司怀疑他有不正当的理由。公司未经协商通知其转岗,并强行封存办公场所,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如果其辞职在30天后生效,公司应办理辞职手续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公司认为公司已与金先生签订了保密协议。如果金先生想辞职,他应提前6个月提交,在此期间,公司有权对工作调动采取解密措施。公司没有处理金先生不服从工作调动的问题,金先生没有理由要求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赔偿经济损失 评论和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可以不经协商就更换金先生的工作,金先生辞职后30天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工人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劳动法》第32条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不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终止。根据上述规定,工人可以多种原因和通过多种渠道终止合同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劳动合同中有关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作出授权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但提前通知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这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解密措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这一规定是对《劳动法》规定的细化,是《劳动合同商业秘密保密事项》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专门规定雇主”。根据本条规定,双方可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终止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发包人可在提前通知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解密措施。所谓解密措施是指雇主根据法律规定的保密要求采取的措施,当然包括密封机密材料和转换机密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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