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你没有签署培训协议,你必须支付培训费吗? |
释义 |
[案例] 黄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公司准备派黄某参加业务培训。黄说,他自费学习商业课程,不需要单独培训,但要求公司报销费用。为了避免单独培训的手续,公司同意了黄的要求,并报销了10000元。> 一年后,黄先生因跳槽要求公司辞职,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说他已经报销了黄先生的培训费。黄先生应该为公司服务五年,否则他应该赔偿,他不同意黄先生辞职。黄不接受公司的声明,因此双方发生争议 黄认为公司只报销了部分费用,没有自行培训;双方未约定服务期限,公司无理由要求自己服务五年;按规定辞职,,因此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他们争论的焦点是,在双方未就培训事宜签署协议或未就服务期限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辞职是否应承担赔偿公司培训费用的责任>劳动部办公厅在处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上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投资对员工进行各种技术培训,员工提出终止与本单位的劳动关系,如果在试用期内,雇主不得要求雇员支付培训费。如果试用期届满且雇员在合同期内,雇主可要求雇员支付培训费。具体支付方式为: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平分出资额,按员工履行的服务期扣减;未约定服务期限的,按照劳动合同平均分摊出资额,按照员工履行的合同期限分期支付;如果合同期限不一致,则应按照五年服务期平均分配出资额,并按照员工履行的服务期按比例递减支付。根据本规定,如果劳动关系双方未就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达成一致,且雇主已为工人的培训出资,且工人提议终止劳动关系,雇主可要求工人支付出资培训费,应按照五年服务期平均分摊供款金额,并减少工人履行的服务期限。上海市人事局等部门也做出了类似规定 公司报销了黄的培训费用,可以确认公司对黄的培训进行了投资;如果双方未能就培训后的服务期达成一致,则五年服务期可按规定计算;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黄某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黄在培训后工作一年后辞职,这实际上造成了公司的经济损失。公司可以要求黄某赔偿培训费用的损失;培训费的损失应按照已履行服务期减少付款的规定计算。因此,黄先生应按照规定赔偿公司培训费用损失,应付培训费用为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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