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计算劳动争议适用范围 |
释义 |
长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要求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60天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日期”:(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工资支付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书面通知劳动者拒绝支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果雇主无法证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发生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的时间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劳动者不能证明的,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发生拖欠工资纠纷的情况下,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天为由主张不予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雇主能证明工人已收到拒绝支付工资的书面通知。根据您陈述的案件事实,您可以分别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或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您申请的时效期限在劳动期限届满前未到期,或者您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主张权利的,它也在法律有效的申请时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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