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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的范围是什么
释义

1、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审[2006]6号)。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职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因住房制度改革而发生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公房转让纠纷;(三)劳动争议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残疾等级鉴定结论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
    

(4)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纠纷个体工匠之间,帮工、学徒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职工之间的纠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石[2006]6号)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第三条法院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证据,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纠纷,视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3.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三)》(发审函[2010]12号)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于9月14日生效,2010年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被录用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一)总则:
    

1.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2008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而中断,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另一方同意履行其义务。仲裁时效期间应从中断时开始重新计算
    

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原因未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则仲裁时效期间应暂停。仲裁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工人的仲裁申请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二)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审[2006]6号)
    

劳动审判第一条争议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负责:,视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日期:
    

(I)如果雇主能够证明其已书面通知雇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拒绝支付工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果雇主无法证明,工人要求其权利的日期应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如果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产生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的,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福利待遇等争议,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的时间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则用人单位承诺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劳动者不能证明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期间,能够证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申请仲裁期间,申请仲裁的期限自中止理由消失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当事人可以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申请仲裁的期限中断:
    

(1)向另一方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如果申请仲裁的期限中断,另一方同意履行其义务
    

,申请仲裁的期限,自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计算,(一)具体范围:
    

1.2008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I)劳动报酬的追索权工伤医疗费用金额的争议,经济补偿或12个月内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
    

(II)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etc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财税函[2010]12号)
    

第十三条劳动者应当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追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多个项目,如果每个项目中确定的金额在12个月内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包括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二)法院例外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财税函[2013]4号)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裁决,并于2013年2月1日生效第2条仲裁裁决的类型应由仲裁裁决决定,如果仲裁裁决没有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或非终局的,如果雇主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并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仲裁裁决经审查后被认为是非最终裁决,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基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予受理,但应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驳回裁决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果被受理,驳回诉讼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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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2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