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因男方的法律过错而离婚,那么在离婚的同时,女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律过错包括婚姻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新婚姻法对离婚赔偿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离婚赔偿程序不仅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都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达成协议,法律应该尊重双方的意愿,没有必要干预;对离婚损害赔偿,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诉讼离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被告人一审不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又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通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应采取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相结合的形式。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官裁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也可以适用于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错误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精神创伤的,可以要求赔偿抚慰金。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应当知道离婚赔偿不同于离婚赔偿,后者是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至于离婚赔偿,不是以一方的婚姻过错为依据,而是要求一方在婚后对家庭生活承担更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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